昨日,省食品藥監局通報了去年我省依法查處的6件食品藥品安全典型案件,警示廣大食品藥品生產、經營企業和餐飲服務單位,從嚴依法經營。
  案例1
  西安市破獲
  盧氏兄弟制售假冒保健食品案
  2013年4月,西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公安部門,聯手破獲盧氏兄弟制售假冒保健食品案,此案涉及陝西、江西、河南、北京、湖北、新疆等10省(區、市),共破獲案件27起,打掉涉案團夥19個,抓獲犯罪嫌疑人58名,搗毀制售窩點26處,查獲百餘種假冒保健食品等共計500餘萬粒(劑),繳獲制假設備11台,涉案價值近1億元。
  案例2
  渭南市白水縣王某某等
 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
  2013年7月30日上午,白水縣食安辦牽頭對該縣文昌閣西村王某某、李家卓村皎某某開辦的豆芽加工店進行現場檢查,發現兩加工點涉嫌違法添加,現場查獲無根素469支,生產原料綠豆、黃豆9000公斤。陝西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鑒定結論為無根素添加嚴重超標。經調查,2年時間兩窩點共生產、銷售毒豆芽10萬公斤左右,非法獲利12萬元左右。
  2013年12月6日,白水縣人民法院以生產、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緩刑三年,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。2013年12月12日,白水縣人民法院以生產、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兩年,緩刑三年,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,高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二年,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。
  案例3
  渭南市臨渭區崔某某等
  24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
  2013年5月,渭南市臨渭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公安臨渭分局,在豐原鎮勝利村發現崔某某、惠某某、黃某某等24人以化工原料生產加工人工魚翅,涉嫌添加了國家明令禁止向食品中添加的“甲醛”“工業明膠”等,累計生產假魚翅12.5噸、貨值10萬餘元。公安臨渭分局刑拘24名嫌疑人。
  案例4
  漢中市西鄉縣何某某等6人
  生產加工有毒有害食品案
  2013年6月初,漢中市西鄉縣食安辦會同西鄉食品藥品監管局、質監局發現何某某、李某某、張某某、魏某某、徐某某、田某某在豆芽生產加工過程中涉嫌非法添加,現場查獲“無根素”白色塑料針劑、“無根豆芽生長劑”“保鮮粉”“極品亮白快速王”等大量違禁添加有毒有害物質,經調查和檢驗檢測發現何某某等人生產的豆芽中添加了6-苄基腺嘌呤和4-氯苯氧乙酸鈉兩種有毒有害物質。
  2013年12月9日,西鄉縣人民法院以生產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分別判處何某某有期徒刑2年,並處罰金6萬元;李某某、魏某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,並處罰金5萬元。
  2013年12月11日,西鄉縣人民法院以生產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判處徐某某、張某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,並處罰金5萬元。
  2013年12月13日,西鄉縣人民法院以生產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判處田某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,並處罰金5萬元。
  案例5
  西安市臨潼區孟某等人
  未經許可生產藥品案
  2013年3月1日上午,西安市臨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公安、工商、斜口街道辦事處等單位,對轄區內岳溝村違法生產假藥窩點進行了現場查處。
  該窩點無“藥品生產許可證”,負責人孟某,同案人員共7人。
  現場查封標識為“青海柴達木高科技藥業有限公司”生產的:“消渴降糖膠囊”國藥準字Z63020217,成品333 盒(24粒/盒,批號20121210),半成品15800板(12粒/板),共197592粒;標識為“寧夏龍鳳藥業有限公司”生產的“消渴降糖膠囊”國藥準字Z20013020,半成品286袋(1袋2板,12粒/板),無生產批號,共6864粒;標識為“貴州恆霸藥業有限責任公司”生產的“痹痛寧膠囊”國藥準字Z20054248,99板(12粒/板),生產批號20120522。其他無標識膠囊15400板,合計18.48萬粒;無標識散膠囊54萬粒;空心膠囊442萬粒;發酵蟲草粉225公斤;其他灌裝用粉末1050公斤;廢料56袋;部分包裝袋、盒、包;制假設備9台,簡易操作台4個。涉案藥品共計250萬元以上。
  此案移交公安部門後,歷時七個月偵查,涉及14個省市,抓獲犯罪嫌疑人13名,逮捕8人,起訴9人,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。
  案例6
  安康市王某生產銷售假藥案
  2013年3月20日,安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群眾舉報,查處一起生產假藥並利用互聯網發佈信息通過快遞銷售假藥案件,涉案貨值139.98萬元(不包括682張快遞藥品貨值),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人。
  王某自2008年10月22日以來,租用某醫院安康門診部業務用房,設立癲癇室,私自聘請醫生和護士,以祖傳秘方為幌子,開展癲癇病醫療活動,從重慶籍男子雍開友處購進中藥散劑,分別加入丙戊酸鈉、卡馬西平、苯妥英鈉、苯巴比妥等化學藥品,製成“癲癇1號、癲癇2號、癲癇3號、癲癇4號”後給患者使用。
  王某將從外地購進的醫癇丸,加入酒精後給患者用於泡腳治療疾病,擅自改變該藥性狀、給藥途徑及用法用量。王某還利用互聯網、電話等形式,宣傳推廣治療效果並郵寄藥品。王某因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,移送公安機關查處。  (原標題:陝西通報6件食品藥品安全典型案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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